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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依法治林;林业建设方针一永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一)永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纵观我国林业发展指导思想的变化,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营林为基础”、“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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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持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折——从《森林法》第五条的修改谈法治林业与林业的历史性转折现代林业这一时期,如何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型,是我国林业当前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 在这一历史变革过程中,法律必须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即依法治林。 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从《森林法》第五条规定的林业建设政策滞后于森林经营理论和国家林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探讨了林业从实现可持续利用到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发展战略。 转型必须从修改林业法第五条林业建设政策入手,带动整个林业法制基本指导思想的转变。 只有在正确的观念指导下,才能制定正确的法律,才能使依法治林有“良法”可依。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 依法经营森林; 林业建设方针——可持续利用林业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林业经营为基础”、“以林为主、多元经营、综合利用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全面发展”相继制定。 这些指导思想的核心是满足木材的需求,是可持续利用的表现。 1990年代提出以一个“中心”为重点(林业各项工作必须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来开展),并提出以两个重点(即“一市两区”、即城市绿化和山区)。 以沙区开发治理为重点),实现两个“提高”(即全面提高林业综合生产力,努力提高林业职工和林农生活水平)[1](P472),自此,林业指导思想已经出现,虽然还没有完全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我国林业已经摆脱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和“以林业为基础”的可持续利用。 林业向现代可持续林业的转变。

2003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理论和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三个代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确立以生态建设为重点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与林业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和草,建设山清水秀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真正看到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使林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林业发展战略随着国情和林情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变化。 20世纪50年代,我国提出全面保护森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合理利用的方针。 “一五”期间,随着木材需求大幅增加,木材供需矛盾日益激化,天然林资源持续减少。 拓展森林资源迫在眉睫。 为此,提出了立足森林经营,全面保护森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 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提出以森林经营为基础,​​采育结合,经营并举,综合利用,多元化经营的方针。 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施。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林业经营方针进行了调整,采取了“一降一升三降”的调整方针,即原木减产和稳定在一定程度上,要加强造林抚育,加强综合利用,加强新林区建设。

但这一调整政策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森林资源消长失衡继续加剧。 为此,1984年提出了新的林业经营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以林为主、普护林、大力造林、采养结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实行“三个转变”,即、造林从依靠集体转向依靠8亿农民、个体集体、与国家共同; 林业企业由原木生产向林业为主、采育结合、综合经营转变; 林业管理已从封闭的产品生产转向开放的商品生产。 今后将逐步发展为围绕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扭转资源衰退趋势,积极发展人工林,实行集约化经营,增加森林产量,减少资源消耗,增加林产品产量,综合开发利用林区资源,发展林区商品经济的发展战略。 20世纪80年代后期,林业经营方针由“三个转变”转变为“四个转变”,即从采伐利用天然林转向以森林经营为主、加强人工林建设; 从单一的木材生产到从主要到多元化、综合利用、综合开发; 从粗放经营到依靠科技、集约经营、科学管理; 从林业部门到全社会办林,办全民绿化。 林业“八五”时期的重点工作是围绕深化林业改革,增加森林资源,增强林业活力,提高林业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快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加强林业建设。管理,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促进林业发展。

1995年,我国正式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基本发展战略。 原林业部根据《中国21世纪议程》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确定了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 2010年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改革为动力,以可持续发展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协调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林业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作用,提高农业综合能力,促进林区、山区经济振兴,发挥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有效供给,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国民经济。 [1](64-65)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林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可持续利用”到“可持续发展林业”。 “但是,我国林业还没有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森林基本状况堪忧,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但生态功能下降的本质没有改变; 成熟林少,人工林单一,针叶树比重下降,阔叶树比重增加,森林树种和走向单一,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持续下降; 表现出量的增长与质的下降并存。 因此,我国林业“肩负着从传统林业向可持续林业转型的历史使命。

”[1](P472) (2)可持续利用与可持续林业发展的区别 1.可持续利用与可持续林业发展的管理导向不同 以森林价值为导向:可持续利用强调生产单一商品或价值,以木材单一生产和木制品的最大产出为中心,将森林生态系统的其他产品和服务置于从属地位。并平衡地提供给社会。虽然在 20 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发展为森林多效益林业,但林业管理尚未完全摆脱对经济效益的需要。可持续林业从森林生态系统在森林中的整体作用开始生命支持系统,注重森林生态系统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功能维护系统。 社会提供可持续的福利,而不仅仅是某种物质产品。 这种功能的维持,不仅是森林获得使用价值的基础,也是以使用价值为代表的经济效益的持续保障森林永续利用,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生存取决于生命支持系统的根源,这是森林价值的本质。 2. 核心理论不同于法正林理论(虽然该理论也饱受争议甚至批判,但从未动摇其在林业经营者中的霸主地位)是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核心理论,它建立在长期的- 森林生长和采伐量的长期稳定,以保持稳定的蓄积量,追求年龄或年龄级结构的稳定状态。

结构与功能关系的协调理论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理论。 可持续林业以人为本,强调人的作用,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森林生态系统的和谐,强调当代横向公平和纵向跨代公平。 3、商业模式不同传统的可持续利用商业模式与农业商业模式基本相似。 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遵循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经营和利用应限于维持生态系统未来良好状态的目标。 它表现为森林健康,提供最佳功能和效益。 4、技术支持体系不同 采伐调整和森林蓄积量管理是可持续采伐林业技术支持体系的核心。 其实质是把森林作为一种资产,通过集约化经营,建立理想的森林结构森林永续利用,实施可持续经营,增加生长量、蓄积量和木材产量,从而增加社会财富。 可持续森林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核心,是实现可持续林业发展的途径; 分类管理是可持续林业技术支持体系的基础; 生态系统管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技术支撑体系,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工具; 森林资产管理是可持续林业的支撑措施,是实现可持续林业发展的条件。 5、经营规模不同。 可持续利用是以林场或林业局为部门生产组织范围的林业班子空间尺度上的组织。 这种生产管理组织是建立在法正林业理论基础上的。 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经营尺度是基于景观尺度的林业生产区域化、社会化经营组织形式。 这种经营组织形式是基于可持续森林结构、功能和效用的协调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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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价尺度不同 森林状况是评价可持续采伐林业经营行为的基本尺度。 可持续森林,即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效用的协调统一,是判断可持续林业经营行为的基本标准。 具体目标是:保持当前和未来森林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活力和自我恢复潜力,在区域、国家和全球层面保持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满足需求当代和后代。 在不损害其他生态系统的情况下满足需求。 [2] (P1-3) (3) 森林可持续经营现状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没有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就没有可持续的林业。 自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的五年间,森林可持续经营进入实质性阶段,世界林业发达国家开始调整和改造传统森林资源管理体系的理论和技术,并组织研究可持续森林资源管理与实践。 持续的标准和指标体系。 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林情,提出了不同的实现方式。 [3] 加拿大注重保护森林生产力,提出基于示范森林计划的综合森林管理制度; 美国着眼于人们对森林的整体需求,提出生态系统管理; 德国几乎没有原始森林,大部分是人工林。 次生林,从而注重回归自然的人工林经营,即亲近自然的林业。 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运用可持续森林经营理论调整本国林业发展战略,开始研究制定适合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森林经营标准和指标,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可以说,可持续森林经营的总体目标是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实现可持续森林经营的途径,典型的是美国1995年的《森林和林地资源长期战略计划》,明确规定“生态系统管理。------可持续发展工具”模型。 [1] 二是将《森林法》第五条中的林业建设方针修改为“林业可持续发展”。 1984年20日,首次修改《林业条例》,“林业建设以营林为根本,全面保护森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久化” 1998年,《林业条例》第5条第二次修改为“林业建设以森林经营为根本,全面保护森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政策已经落后于整个林业发展战略,必须由“可持续林业发展”政策来替代。 (1)林业发展指导思想、林业发展战略和森林法的制定,体现在以林业发展战略为载体和平台,贯彻落实林业指导思想。 林业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逻辑学(本质上是林业经营理论)已经通过具体林业发展战略步骤的反复实践得到了证明。 科学的,或者普遍认可的,最后写入各国林业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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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德国,18世纪,德国提出了基于可持续利用理论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这是现代森林多效益经营理论的雏形,被第二次世界大战打断。 战后,德国首先采取了恢复森林资源的林业发展战略。 到20世纪50年代,随着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德国以林业政策效益和森林效益可持续管理理论为基础,制定了以木材生产和社会效益为双重目标的林业发展战略。 后来在利益的驱使下,德国出现了“船轨论”和“和谐论”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 20世纪50年代中期,德国林业进入森林多元利用时代,保护自然景观,保证资源的自然生产力,提供游憩场所,采伐木材。 20世纪60年代,德国开始推广多功能森林理论,实施森林多元效益发展战略。 1975年,德国颁布了《联邦森林保护与发展法》,确立了森林多效益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正式制定了集森林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为一体的林业发展战略。 德国人工林稳定性差,抗灾能力弱。 20世纪80年代以来,空气污染引发的森林“新灾害”,给森林可持续经营带来了危机。 20世纪90年代,德国开始采用“近自然林业”的新林业政策作为新的林业经营政策,“近自然林业”的实施主要通过森林法和自然保护区法,两者法律原则上设定了相同的目标。

按照“近自然林业”,德国各州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林业经营政策和目标体系。 同样,二战后,美国、瑞典、奥地利、日本、印度等国也运用森林的多效益理论制定了新的林业发展战略; 森林多效益理论和森林可持续利用原则实施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标志着美国的森林经营思想已经从传统的以生产木材为基础的森林经营转变为以生产木材为基础的森林经营。经济、生态和社会多效益利用的现代林业。 1993年,为解决西北地区国有林区木材生产与自然保护之间的矛盾,成立了“森林生态系统管理评价工作组”,并在当年形成了全国讨论的报告,即《森林Ecosystem Management: Ecological, Evaluation of Economy and Society》,这份报告的发布标志着美国森林经营从传统的可持续经营方式向现代生态系统经营方式转变。美国没有《森林法》,而国会通过和总统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根据国情和不同时期的森林状况对森林经营活动起到指导作用。为确保法规的实施,林业官员制定了10年计划听取各方意见,每年修订一次。 不得任意更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各州还根据本州具体情况制定州法案,指导地方林业事务。 [1] 森林经营理论与森林法的关系:可以说,森林经营理论是森林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森林经营理论的变革必然带来森林法指导思想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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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接受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经营理论,制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我国的林业法并没有体现这一点,这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战略地位。 , 将由法律确定。 然而,法律滞后,但由于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长,对森林资源的损害是不可逆的,森林效益核查的间接性、隐蔽性、时间积累性和宏观性,加之森林资源的无可比拟的存在。森林资源 开放也使得森林资源在各种资源和资产中的安全性降低,容易被眼前利益的驱使所破坏。 因此,森林法不同于传统法,不能等同于传统法。 森林法的制定必须提高预防性,克服滞后性。 因此,应尽早修改森林法,使1998年的森林法体现1976年的林业建设方针。 (二)依法治林与林业历史转型 我国正处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型阶段。 因此,如何保护森林资源,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林业历史性转型,是现阶段我们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 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法制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依法治林”中的“发”字,主要是指林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林业法制的合理性、正确性。林业法的方向。 森林法的合理性主要是指以科学为依据,遵循生态规律,当然也包括法理等立法规则; 正确的方向主要是指符合当时的国情和林情。

二是“法治”二字,主要是指从严林业执法、从严林业司法(包括对林业执法的监督和对林业司法的监督),即依法治林。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前者,法治就会偏离宗旨,走入歧途; 后者是前者的实现和保障,没有后者,前者的一切都是废话。 纸上谈兵无意义。 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但最终还是落在了“依法治林”这个“法”字上。 我国的森林法制以《森林法》为主导。 第五条规定的林业建设方针,是我国林业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它以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决定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方向,但目前我国森林法的林业建设政策严重滞后,与实践脱节。 因此,要依法治林,实现林业的历史性变革,必须从修改《森林法》中“可持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入手,彻底改变我国林业的宏观指导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发展,从而带动整个林业立法的重大变革,为我国林业的历史性变革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史昆山. 当代世界的林业。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2]冯安臣,白顺江,冯新国. 森林管理。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张建国,于建辉。 生态林业理论。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Fr omtheAmendmenttotheArticle5oftheForestLawtoDiscussControllingtheForestaccordingtolaw Abstract Ourcountryisbeingaperiodfromtraditionalforestrytomodernforestry.Sooneofthehistoricaltopicsishowtoachievethehistoricaltransitionoftheforestry.Andinthiscourseofthechange,theensuringfunctionoft helawmustbeplayedinitsproperrole,thatistosay,controltheforestaccordingtolaw.Authorexactlyproce edfromthisangle,discussingthatitisessentialtoamendarticle5oftheforestlaw,whichisabouttheforestry constructingpolicy,inordertoaccomplishthehistoricaltransitionandfurther,todrivetheradicalreformoft heguidingideologyinthewholesystemoftheforestlaw.Onlybeingguidedbythesuitableguidingideology ,isitpossibletomakeappropriatelawandthuscontroltheforestaccordingto“agoodla w”.